買日本公司最貴的一步不在日本,而在那筆錢出境之前——台灣這邊有沒有先蓋到章。
一家台灣精密零件廠談下日本中小型製造商,作價新臺幣 18 億元,3 月簽約、日方要求 5 月底交割。交割前兩週會計師才提醒:逾 15 億元的國外投資必須在投資前拿到經濟部核准。交割硬生生往後延,違約金一天一天算。
他撞上的是核准時點——它卡在簽約與交割之間,而且不能補。本文制度以 2026 年 8 月 17 日時點為準。
15 億元這條線,畫在交割那一刻
依經濟部「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」(民國 99 年發布,2026 年 8 月現行版本)第 5 條,國外投資逾新臺幣 15 億元者應於「投資前」申請核准。這條線比多數人想的低——一家日本中型製造商的全部股權,往往一筆就跨過去。
| 金額(新臺幣) | 義務與時點 | 條號 |
|---|---|---|
| 逾 15 億元 | 投資前核准,交割後 6 個月內仍須備查 | 第 5、8 條 |
| 15 億元以下 | 投資前核准,或交割後 6 個月內備查 | 第 9 條 |
→ 審查期不從送件日起算: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文件備齊後 1 個月內決定,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 2 個月;補件一次,時鐘重來。
→ 股東借款也算投資:第 3 條把「對被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」與持有股份並列,跨過一年又逾 15 億元就要事前核准。
行動:簽約那一週就把「取得經濟部核准函」列為交割先決條件,並把 1 至 2 個月審查期反推進交割日。
兩部法律已經公布,卻一天都沒生效
→ 產業創新條例第 22 條、第 67 條之 3 於民國 114 年(2025 年)5 月 7 日修正公布,新增特定國家或地區、特定產業或技術不論金額一律事前核准,最高按次罰 1,000 萬元;但第 72 條把施行日交給行政院另定,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未見公告。
→ 實質管理處所(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)民國 105 年(2016 年)7 月 27 日增訂,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;全國法規資料庫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仍標示「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未定」——滿十年,一天都沒上路。
「反避稅雙箭」只射出一支:境外公司董事會在台北開、帳冊放台灣,目前不會被課 20% 營所稅。行動:規劃階段由法務把新制列為交割時程風險而非現行義務,並在合約預留因法令變更延後交割的條款。
日本反而是安全區,繞道第三地才是地雷
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的營利事業版自 112 年度、個人版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(財政部賦稅署)。低稅負地區門檻是法定營所稅率未逾我國稅率的 70%(=14%),或僅課境內來源所得;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27 日公告的名單共 79 個,日本不在其中。
| 持股路徑 | 觸發 CFC? | 台灣課稅時點 |
|---|---|---|
| 直接持有日本法人 | 否,法人稅率 23.20%(日本國稅廳 No.5759)、不在名單 | 實際分配回台時 |
| 經新加坡、香港控股 | 是,稅率雖逾 14%,但屬地課稅那一款照樣入列 | 當年度認列,遞延歸零 |
| 經開曼、BVI 控股 | 是,兩款都踩 | 當年度認列,遞延歸零 |
該稅率適用資本金 1 億圓超的普通法人;另依令和 7 年度稅制改正,2026 年 4 月起就法人稅額加課防衛特別法人稅。
這張表最容易看漏的是第二列:新加坡 17%、香港 16.5%,兩個都高於 14%,很多人算完稅率就以為安全。但低稅負地區是「或」的關係——只課境內來源所得的屬地課稅制,本身就是獨立的一款。
豁免二擇一,依財政部「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」(個人另有「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」):一是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,要同時滿足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實際經營、且被動收入占比低於 10%;二是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 700 萬元以下。第二項有反濫用條款——你控制的全部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只要逾 700 萬元,就得就其中盈餘為正數者計算所得,多開幾家分散沒有用。
行動:設控股層之前,由稅務顧問確認中間控股地的法定營所稅率是不是在 14% 以下、以及是不是只課境內來源所得。這兩款是「或」不是「且」,任一為真就砍掉那一層。
匯回的 10%,不會自己生效
日本對非居住者及外國法人的源泉徵收率,非上市股利與貸款利息是 20.42%(日本國稅廳 No.2884)。台日租稅協定第 10、11、12 條第 2 項把上限壓到 10%(台灣自 106 年 1 月 1 日適用)。但 10% 不會自己生效:須依日本「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」提出減稅申請書(届出書),由源泉徵收義務人於支付日前一天以前送交所轄稅務署——1 億日圓非上市股利,遞與不遞差 1,042 萬日圓。
行動:第一次分紅的支付日前一天以前,由日本子公司把減稅申請書送進所轄稅務署;台灣端要更早動,先向國稅局取得我方居住者證明備妥。晚一天就是 20.42%。
一分鐘收個尾:
| 你可能以為 | 實際上 |
|---|---|
| 事前核准就免事後備查 | 核准案交割後仍須 6 個月內備查(第 8 條) |
| 設境外控股再投日本比較省稅 | 日本不在低稅負名單,繞道第三地才被當年度課稅 |
| 台日協定的 10% 自動適用 | 未遞減稅申請書照扣 20.42%,1 億日圓差 1,042 萬日圓 |
日本主管機關怎麼審外國買家、哪些業種要在交割前先申報,在第一篇;下請法(2026 年 1 月起改稱取適法)真正新增了什麼,在第三篇。
先問你:同一筆日本投資,掛公司要跑投審司、掛個人不用但每年只有 500 萬美元結匯額度,你會怎麼選?
讀者來信:三個你大概最想問的問題
我用個人名義買日本公司,是不是就完全不用管台灣這一關了?
作者: 那一關確實不用跑,「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」全 12 條的規範對象都是「公司」,自然人不在制度內。代價落在外匯:依中央銀行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」第 4 條,個人每年逕行結匯額度只有等值 500 萬美元,且全年累積計算;單筆逾 50 萬美元還須依第 5 條檢附合約等文件。要注意這條巷子不只通日本——結匯額度是全年、全球累計的,同一年你在其他地方的投資會一起吃掉它。打個比方:這像走小巷子省掉大門的警衛登記,但巷口本身就窄,而且窄的是整條巷子不是只有日本那一段。
已經先簽約了才發現要投審司核准,交割日還來得及嗎?
作者: 看交割日離簽約日多遠。依同辦法第 10 條,主管機關應於文件備齊後 1 個月內決定,而補件一次時鐘就重來。該做的不是催件,而是把核准函列為交割先決條件、讓交割日隨核准日浮動。鴻海投資夏普案正是這個順序:2016 年 4 月 2 日簽約、投審會 5 月 31 日通過(工商時報 2016 年 6 月 1 日報導)、8 月 12 日撥付 3,888 億日圓(日本經濟新聞)。打個比方:這像簽證沒下來時不會硬改班機,而是把機票換成可改期的。
為了節稅,先在新加坡設一家控股公司再投日本,到底划不划算?
作者: 以現行制度看,這是把唯一的地雷踩在自己腳下。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27 日公告的低稅負名單共 79 個,新加坡、香港、開曼、BVI 都在列,日本完全不在。直接持有日本法人不構成受控外國企業,盈餘不分配回台就不必認列;中間那層控股公司幾乎只收股利,被動收入近 100%,拿不到實質營運豁免,盈餘要當年度認列、遞延效果歸零。打個比方:這像為避開收費道路而繞小路,小路上卻剛好設了唯一一支測速照相。